阿里巴巴網(wǎng)絡貸款遭遇拖欠 法院不支持高額罰息
浙江阿里巴巴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網(wǎng)絡將一筆35萬元的款,分期貸給家住杭州桐廬縣洋塘小區(qū)12幢3單元的鄭國華,結(jié)果遭遇不誠信,起訴至法院。28日,杭州濱江法院就此案作當庭宣判,對阿里巴巴的高額罰息不作支持。
阿里巴巴訴稱,被告鄭國華于2010年6月25日通過阿里信用貸款網(wǎng)站,向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阿里信用貸款。
阿里巴巴于2010年6月29日審查通過被告鄭國華的貸款申請,并與被告在線訂立《阿里信用貸款合同》(以下簡稱《貸款合同》,授信額度為人民幣35萬元人民幣,授信期限自2010年6月29日至2010年12月29日,約定額度占用費為人民幣1,750元,日利率為0.047%,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,到期還本,即每月償付當月實際產(chǎn)生的利息,到期歸還全部貸款本金。
在授信期限內(nèi),鄭國華分9筆向原告申請支用貸款總計人民幣350,000元。根據(jù)原告的貸款發(fā)放規(guī)則,原告通過其支付寶賬戶發(fā)放所有貸款,并且每筆貸款金額的80%發(fā)放至借款人本人持有的銀行卡,20%發(fā)放至借款人本人持有的支付寶賬戶。
然而,自2010年12月4日起,被告多次出現(xiàn)貸款利息和本金的逾期。原告多次以電話、上門催收等方式催款,但被告至今仍未清償。
截至2011年3月9日,除去被告通過其支付寶賬戶已向原告償還的利息24,222元,被告尚需向原告償還本金350,000元,利息20340.97元,合計需償還本息370,340.97元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2010年6月25日,原被告簽訂貸款合同,授信金額350000元,授信期限自2010年6月29日至2010年12月29日,日利率0.047%,按月結(jié)息。合同簽訂后,被告先后分9次支用貸款共計350000元。貸款到期后,被告未歸還借款。
法院認為,原被告借款合同合法有效,本院予以確認。被告未在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已構成違約,應承擔違約責任。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350000元,法院予以支持。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內(nèi)的利益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對于罰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的部分,法院不予保護。
因被告未出席,最后法院對其作缺席審理,并當庭判決被告鄭國華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(nèi)給付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350000元,并支付利息損失(在借款期限內(nèi)按日利率0.047%計算,借款期限外依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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